2007年,男方与原配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女儿,2015年初,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情人(2015年离婚),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情人生下与男方的孩子,双方在某小区共同生活并抚养孩子,2019年,男方与原配达成协议后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即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明知他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与其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男方与妻子情感破裂分居,在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婚外异性建立“情人”关系,甚至生育一子。该婚外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但目前证据并未证实男方与情人在情人关系以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公安机关认定男方与情人在某小区共同生活并抚养孩子的关键情形无任何证据支撑。 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未查到男方与情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据,且已穷尽侦查措施,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双方也未做婚姻登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男方不起诉。 婚姻律师说法: 婚外生子不是重婚罪的充分条件,无论婚外是否有私生子,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就很难认定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