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三)《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 年7 月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本书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规定: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 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