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论到对社会福利的营求,在这里我们不可忽视了一个“用”字和一个“利”字。墨子的“用”和“利”,是范围很广的,绝不是财用的“用”,货利的“利”。如果需要补充的说明,我们可以说是功用的“用”,功利的“利”。功用或功利是含有严重的社会性的。西洋功利派伦理的标语,是“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即此可以想见功利的内涵意义。墨子以为凡是善的都是有用的,如果没有用,就算不得善。他在《兼爱下》篇这样说道:
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
善和用交互发展其内容,在中国伦理学史上是一个特色。这是儒家所不及的。再讲到利,墨家和儒家也表现一种不同的轮廓。儒家把义和利分开看,墨家以为义即是利,所以说“义,利也”。意思是说有利的即是合于义的。墨家常将爱利并举,所谓“爱利万民”,所谓“兼相爱,交相利”,所谓“兼而爱之,从而利之”。墨家的利,范围是很广的,所以讲到孝,也牵涉到利,所以说“孝,利亲也”。这都是和儒家不同的地方。不过儒家所谓利,单指货利说,所以孔子以“小人喻利”为非,孟子亦以“上下征利”相戒。如果单就货利说,那就墨子也是加以反对的。我们看墨子《节用中》篇所论述的一段,便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