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风吹荷叶在,渌萍西复东。(孟郊《戏赠陆大夫十二丈》)
(17)不知清景在,尽付任君宅。(陆龟蒙《奉和袭美二游诗·任诗》)
上面三例“在”的动词性也非常明显,因为V不含有“存在”义,“在”在句中独立表达“存在”义。从语义表达上看,既然“在”承担独立的语法语义功能,句法地位就不可或缺,但是这三例的“在”也都可以删除。这应当是叙述角度和语义表达特点造成的。比如例(15)“谬称三赋在,难述二公恩”,句子凸显的并不是“三赋存在”这一状态,而是“谬称三赋难以表达二公恩”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在句法上,“在”处于次要动词的地位;在语义表达上,“在”只是句子的一个附带信息,可有可无。正因为此,在言语交际中,言语的受众往往就会忽略“在”所表达的“NP存在”这一附带信息,而只关注句子的主干信息。例(16)凸显的也是“风吹荷叶”这一动作,而非“荷叶在”这一状态;例(17)凸显的也不是“清景在”。